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4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13民初204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2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柏富刚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8500元,并支付以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洪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