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瞿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6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12734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6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瞿伟、钱琼芬、汤彬、李秀华、汤云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袁冰湘借款本金70万元;二、被告瞿伟、钱琼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袁冰湘借款利息8745元(按70万元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瞿伟、钱琼芬、汤彬、李秀华、汤云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袁冰湘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袁冰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10元,由原告袁冰湘负担708元,被告瞿伟、钱琼芬、汤彬、李秀华、汤云杰负担16702元。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的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8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30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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