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欧陆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5民初9960号 |
案号 |
(2021)皖1225执4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孙永科、赵燕与被告安徽省欧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被告安徽省欧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永科、赵燕交纳的会员费1000元和购房首付款149051元及首付款利息(从2017年10月22日起算,以14905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安徽省欧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永科、赵燕已偿付贷款本息99026.93元(截至2020年10月1日止);四、被告安徽省欧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永科、赵燕违约金719.05元;五、解除原告孙永科、赵燕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于2018年2月1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六、被告安徽省欧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548865.57元及利息(从2020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5.39%,以尚欠贷款为本金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被告安徽省欧陆置业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项判决债务,依法处置抵押物即位于界南河南侧、东一环路东侧地块的“欧陆翡翠湾”41号楼23幢504号房屋1套(预告登记证明:皖2018阜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037号),第三人中国工商7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安徽省欧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25793574767E |
登记机关 |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南县鹿城镇界南河南侧东环路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