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523********2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 0303 民初 2155 号
案号
(2021)黔0303执30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长春、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教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26159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 2016 年 9 月 16 日利息为 19343元;罚息从 2016 年 9 月 17 日按年利率 12.006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其中 2016 年 9 月 17 日-2017 年 6 月 21 日按借款本金 100 万元计算,2017 年 6 月 22 日-2019 年 6 月 27 日按借款本金 776159 元计算,2019 年 6 月 28 日以后的罚息按借款本金426159元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尚欠利息19343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9 月 17 日起按照年利率 12.006计算至该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遵义新舟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王朝强、王洪敏、李德斌、庹用波、朱克方、夏海勇、杨秀刚、李东、付兴波、李德培、付咏、马明强、蒋德均对上述第一判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教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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