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4********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4民初1733号 |
案号 |
(2021)冀0824执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舒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晶晶车辆损失72280.00元、鉴定费5782.00元,合计78062.00元;二、驳回原告徐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舒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 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刘小玉 书 记 员 林 辉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 页一、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