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冬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31********0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1221民初1730号
案号
(2021)黑1221执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望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望奎支行与被告李志强、赵冬梅签订的个人安居贷一手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一、被告李志强、赵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望奎支行借款本金 1 018 852.79元、应收未收利息88 450.56元、罚息8 274.53元,复利6 206.75元,本息合计1 121 784.6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自2020年7月2日起以本金 1 018 852.7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望奎支行对被告李志强、赵冬梅提供担保的位于明水县革新社区富贵园小区(二期)a栋1-3层15号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 448元,由被告李志强、赵冬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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