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8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3民初863号 |
案号 |
(2021)湘0523执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峰、马思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39 390元,共计139 39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止,后期利息顺延计算至被告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以上款项由被告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姜峰、马思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