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春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0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7民初3722号 |
案号 |
(2021)津0117执2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斌、潘春霞、裴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给付原告霍秋林借款962000元,借款利息808080元(自2016年2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借款年利率24%标准计算),合计1770080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陈熙妹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霍秋林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李斌、潘春霞、裴晓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16元,由原告霍秋林负担2485元,由被告李斌、潘春霞、裴晓峰共同负担207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