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2********1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民初144号
案号
(2021)津01执恢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豪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所欠期内利息935179.2元、罚息(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复利(以935179.2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二、被告天津永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房地他证津字第105041506043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河北区嘉海花园1-4号楼地下一层)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孟勇、刘建华、王怀强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天津永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孟勇、刘建华、王怀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豪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242元,由被告天津市豪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永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孟勇、刘建华、王怀强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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