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8********2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8民初884号 |
案号 |
(2021)冀0828执1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宋井军偿还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85.19元、利息10306.74元(计算至2020年3月2日),本息合计57891.93元。2020年3月2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9.5868‰上浮40%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被告赵桂云、孙艳荣、宋晓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赵桂云、孙艳荣、宋晓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65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