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坤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1********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102民初4400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3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尚坤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倩借款本金31 000元;二、被告尚坤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倩借款利息(以31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王倩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尚坤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