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艳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9********5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8民初815号 |
案号 |
(2021)冀0828执2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樊艳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立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并以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9.8‰给付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民、樊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周民、樊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樊艳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7.56元,由被告樊艳会、周民、樊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