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军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2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4民初438号
案号
(2021)赣0424执1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余军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樊斌14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余军左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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