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桂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2民初2762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20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冬秀与被告杜桂明之间2020年3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杜桂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腾退兴国县潋江镇沃尔顿写字楼1906号房;三、被告杜桂明返还原告黄冬秀租金人民币8,000元;四、被告杜桂明返还原告黄冬秀电费人民币100元;五、驳回原告黄冬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除本判决第二项外)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黄冬秀已预交,由被告杜桂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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