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622********5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47号
案号
(2017)鄂0302执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创盛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峰共同偿还原告周霞、顾先伦2011年7月1日的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湖北钰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钰艳、十堰圣涛工贸有限公司、张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湖北创盛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峰、许钰艳共同偿还原告周霞、顾先伦2012年6月31日的借款39万元;四、被告湖北创盛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峰、许钰艳偿付原告周霞、顾先伦借款利息360000元;五、驳回原告周霞、顾先伦其他的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536元,原告周霞、顾先伦共同负担5000元,被告湖北创盛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峰、许钰艳共同负担2453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7-01-03
发布时间
2018-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