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622********5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47号 |
案号 |
(2017)鄂0302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创盛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峰共同偿还原告周霞、顾先伦2011年7月1日的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湖北钰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钰艳、十堰圣涛工贸有限公司、张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湖北创盛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峰、许钰艳共同偿还原告周霞、顾先伦2012年6月31日的借款39万元;四、被告湖北创盛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峰、许钰艳偿付原告周霞、顾先伦借款利息360000元;五、驳回原告周霞、顾先伦其他的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536元,原告周霞、顾先伦共同负担5000元,被告湖北创盛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峰、许钰艳共同负担245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8-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