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封军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5********2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31刑初76号
案号
(2021)冀0131执14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丽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丽华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30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封军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封军芳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丽华违法所得125.980842万元、封军芳违法所得14.383385万元,共计140.364227万元(含已冻结99.045482万元、含带有“能量数字”的涉案款7031.80元)应予追缴。其中414810.43元,发还被害人杨小梅5.6万元、陈守丽3万元、李均容2.5万元、潘昌雄19.7353万元、谭玉珍4万元、徐莉莉3535元、陈明菊3647.32元、赵永春15160元、史耀黎8000元、洪宏17684.35元(不含已退5万元)、杨梅32000元、梁惠平4000元、罗容4070元、刘志华1000元、宋会刚2018元、江玉兰2675元、安静春2500元、方丽仙4449.76元、张秋红1900元、戢运艳2290元、金安凤1528元。其余违法所得98.883184万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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