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04********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03民初454号 |
案号 |
(2021)桂1103执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安军支付原告张国基劳务费28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28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