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04********2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3民初454号
案号
(2021)桂1103执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安军支付原告张国基劳务费28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28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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