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6********1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9965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66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与被告崔洋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二手房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崔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贷款本金574007.59元;三、被告崔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借款利息(截止2019年11月7日为86377.32元)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日止;四、如被告崔洋逾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被告崔洋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消防胡同10号1栋1单元6层1号的房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崔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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