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荣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3********2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22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223执1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荣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王鑫4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鑫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62元,由被告吴荣强负担413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