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富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1********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0民初1778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2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盛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全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6日起给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于富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于盛庆、于富超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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