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富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1********2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0民初1778号 |
案号 |
(2021)津0110执2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盛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全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6日起给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于富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于盛庆、于富超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