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4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102民初8841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1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象峰、丁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0 000元;二、被告吕象峰、丁涛随本金支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吕象涛、费洪玲、张传正、丁海美对被告吕象峰、丁涛所欠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吕象涛、费洪玲、张传正、丁海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象峰、丁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700元,减半收取4 8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象峰、丁涛、吕象涛、费洪玲、张传正、丁海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