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台洪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3********3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刑初2014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1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塘沽审判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台洪勇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张顺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台洪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七个月零九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舒继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张顺齐退赔人民币887863.36元,责令被告人台洪勇退赔人民币1784006.28元,责令被告人舒继军退赔人民币139489.59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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