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明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2********3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刑初1003号
案号
(2020)粤03执50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明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潘美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潘明曰、潘美仙退赔被害单位广州市唐源翠鸿珠宝有限公司人民币1301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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