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坤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5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02民初1290号 |
案号 |
(2021)川1802执1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坤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卢大勇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已产生的利息1,609,831元,共计2,609,831元;二、驳回原告卢大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39元(已经减半收取),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唐坤洪负担。原告卢大勇先行垫付,被告唐坤洪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卢大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