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3********13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惠仲案字第095号
案号
(2020)粤13执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40206600295】。三、裁决综合以上事实、法律依据和分析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两被申请人吕志华,梁海燕应向申请人潘艳芳偿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从2019年2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两被申请人吕志华、梁海燕补偿申请人潘艳芳因本案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申请人潘艳芳就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梁海燕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陈江村云星地段c111(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65451号)建筑面积211.36平方米的房屋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1594元,由两被申请人吕志华,梁海燕承担。申请人潘艳芳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回,待本裁决执行时由两被申请人吕志华、梁海燕径行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吕志华、梁海燕应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潘艳芳。本裁决未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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