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83********6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2444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23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2620315】。限被告龙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埗和辉刀模机械设备厂退还定作款3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