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4民初2131号 |
案号 |
(2021)赣0424执1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张威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因被告未偿还借款而赔付的保险赔偿款209626.6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3元,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4299元,由张威负担5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