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成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21********1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3039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90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成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53820.08元及至2020年9月13日止的未付利息2416.53元、罚息494.7元;二、江成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欠付贷款本金与逾期利息之和56236.61元作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97%计算);三、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就江成兵名下汉腾牌汽车(发动机号为h4019480、车架号为lk5a3c1k2ja02562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江成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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