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一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5********5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9民初3078号
案号
(2021)津0119执28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上仓人民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贾一明偿还速必达希杰物流有限公司1521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驳回速必达希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48元,由速必达希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04元,由贾一明负担3344元;公告费560元,由贾一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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