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褚国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32********5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2民初684号
案号
(2021)冀0922执10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首青、禇国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兆城借款本金48282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8282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张敬宝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段作瑞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7820元,由被告张首青、禇国杰、张敬宝连带负担,被告段作瑞对其中的6500元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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