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2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4民初1532号
案号
(2021)赣0424执1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三保、王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修水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支付代为偿还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9日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匡小兵、沈伟对被告徐三保、王春燕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计1,166元,由被告徐三保、王春燕、匡小兵、沈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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