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子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6********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5民特86号
案号
(2021)赣1025执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截止至2020年10月9日吴子华尚欠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618.81元及利息,吴子华于2020年12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计算)二、吴子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如吴子华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剩余借款履行期限提前届满,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子华、吴子民于2020年10月28日经乐安县鳌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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