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子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特86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截止至2020年10月9日吴子华尚欠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618.81元及利息,吴子华于2020年12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计算)二、吴子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如吴子华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剩余借款履行期限提前届满,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子华、吴子民于2020年10月28日经乐安县鳌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