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刑初113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甘茂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宜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康金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康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余永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