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3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4民初4830号
案号
(2021)湘0521执17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汪会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 993 523.38元、利息2 101 620.947元(利息按欠款额万分之五每日从垫付之日起即2014年5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代垫按揭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金凤对被告汪会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汪会永、金凤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 4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9 466元,由被告汪会永、金凤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汪会永、金凤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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