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静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2********1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3民初1639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15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段静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丽芳、文楚璇合法继承被继承人文新国的遗产48586.14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65元,减半收取507.32元,由被告段静怡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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