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静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2********1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3民初1639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1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段静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丽芳、文楚璇合法继承被继承人文新国的遗产48586.14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65元,减半收取507.32元,由被告段静怡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