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景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7********0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5民初336号
案号
(2021)赣0735执4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温小勇借款本金150471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景强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小敏追偿。三、驳回原告温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7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小敏、黄景强负担1700元,原告温小勇负担44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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