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景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7********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5民初336号 |
案号 |
(2021)赣0735执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温小勇借款本金150471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景强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小敏追偿。三、驳回原告温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7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小敏、黄景强负担1700元,原告温小勇负担4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