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6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民初262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4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8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0日利息为75353.33元;2019年12月21日之后,以本金1780万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确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自201914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罚息(以本金178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利率以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确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为准)、复利(以前述认定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利率以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确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为准)【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加92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借款利率以1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算,第二期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借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前述期限的贷款基础利率和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未公布相应期限的贷款基础利率,则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再上一工作日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为准,以此类推】;二、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46653元;三、被告滕荷雪、滕万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额3000万元、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15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滕荷雪、滕万飞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对于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98号701、801、1621、2806、2807、2808、2809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苏他房证吴江字第00241656号、第00241658号、第00241661号、第00241659号、第00241660号、第00241653号、第0024165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94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1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6133元,由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滕荷雪、滕万飞、苏州威尔得威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威尔得威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滕荷雪、滕万飞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16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滕万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6668218689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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