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仲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81********7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281民初702号,(2021)粤52民终22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15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仲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钟兴维120000元;二、被告林义翔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林义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钟兴维38674.2元;四、驳回原告钟兴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原告钟兴维负担92元,被告陈仲威和被告林义翔连带负担1261元,被告林义翔负担406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表示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林义翔、陈仲威在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原告钟兴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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