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84********0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84民初3029号
案号
(2021)冀0684执18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鹏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喜海、强赵影、徐桂兰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550573.53元。二、被告丁雨佳对上述金鹏飞赔偿范围内的111934.56元限额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喜海、赵影、徐桂兰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235960.08元。四、驳回原告赵喜海、赵强、赵影、徐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40元,共计8815元。其中,由四原告共同负担442元、被告金鹏飞负担5861元、被告王伟负担25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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