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627********4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725民初185号
案号
(2021)冀0725执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尚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6.6%,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限定履行日);二、被告马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6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月1日起算至限定履行日);三、被告马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0000元;四、驳回原告不合理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7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江飞负担35元,被告马强负担904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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