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民初88号 |
案号 |
(2019)苏12执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荣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借款4950万元及借款利息9149380.5元(计算至2017年9月7日);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48%计收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二、被告湖南省诚成金矿业有限公司、曹修文、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荣杰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省诚成金矿业有限公司、曹修文、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荣杰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4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李荣杰、湖南省诚成金矿业有限公司、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李荣杰、湖南省诚成金矿业有限公司、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修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74839293XC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16-21号(同心大厦101、2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