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068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再2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5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2018)皖1602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7二、原审被告贾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史纯芳借款人民币本金61.6万元及利息(以6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史纯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史纯芳负担1296元,原审被告贾敏负担95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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