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3********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223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223执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孟庆文、被告赵艳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孟庆文、被告赵艳春共同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