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4********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5刑初135号 |
案号 |
(2021)赣0735执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红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二、被告人李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三、被告人蒋海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四、被告人覃夏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已扣减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3日羁押的16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五、追缴被告人李红正、李振、蒋海波、覃夏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0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李桥洋人民币4500元、罗良深人民币3700元、曾丽梅人民币2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