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4********4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5刑初135号
案号
(2021)赣0735执9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红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二、被告人李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三、被告人蒋海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四、被告人覃夏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已扣减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3日羁押的16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五、追缴被告人李红正、李振、蒋海波、覃夏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0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李桥洋人民币4500元、罗良深人民币3700元、曾丽梅人民币2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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