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俊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2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1603号 |
案号 |
(2021)粤5281执1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被告方俊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198.71元、利息2945.33元、违约金1084.4元,共计28228.44元及自2018年12月16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如果被告方俊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71元,由被告方俊彬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