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7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5民初1291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2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李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亿中峰木业销售中心货款5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6年9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18元,由被告李彬、和顺建设宿州公司、和顺建设公司负担(此款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和公告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顶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711786476J |
登记机关 |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南侧中铁一局综合楼802、8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