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5********1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4民初7232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69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卡姆思波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柳伟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贷款本金447444.22元、利息19720.44元,截至2021年4月22日的罚息4976.16元,复利233.46元及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6元,减半收取计4193元,保全费2882元,由被告天津卡姆思波科技有限公司,柳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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