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2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8民初172号 |
案号 |
(2021)津0118执恢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99577.59元及截至2015年12月8日的罚息人民币227535.88元,共计人民币1427113.47元,并支付2015年12月8日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息计算,以本金人民币1199577.59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梁知桂对第一判项中的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梁知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涛追偿;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有权对被告李晓光提供的抵押物(房地产权证号105020807689)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人民币12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晓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涛追偿;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4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承担158元,由被告梁涛、梁知桂、李晓光承担17606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梁涛、梁知桂、李晓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