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8********0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702民初5903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1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石双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4年5月19日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罚息从2017年5月20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已归还利息48142.85元在实际履行时予以扣除),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公告费600元。二、被告赵小花、李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石双强、赵小花、李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