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3********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82民初1504号
案号
(2021)赣0982执17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樟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旭、聂丽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截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225285.99元,合计人民币1425285.99元,并自2021年3月9日起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樟树市日久农资有限公司、舒志刚、姜琴珍、朱琥琥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旭、聂丽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27元,由被告姜旭、聂丽红、樟树市日久农资有限公司、舒志刚、姜琴珍、朱琥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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